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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絕對是在上船前產(chǎn)生的,因為按照國際貿(mào)易慣例來講,貿(mào)易的風險劃分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為界的。很顯然,貨物在上船前,即越過船舷前,已經(jīng)受損,所以,理論上,這個損失應該是出口方B承擔,所以,運輸公司C拒絕賠償
專家組最終裁決,美國不可以在世貿(mào)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作出決定之前單方面確定制裁措施,但“301條款”并不違反世界貿(mào)易組織和關稅及貿(mào)易總協(xié)定的有關規(guī)定。這一裁決,使得美國事實上仍然可以運用“301條款”對其他國家實行貿(mào)易制裁和威脅,尤其是對
答案:1)雙方的交易已經(jīng)達成。因為,根據(jù)我國的《合同法》規(guī)定,我國與國外當事人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電報和電傳。此案中,我某技術貿(mào)易公司與國外某客戶之間的交易是經(jīng)過雙方多次的函電往
(1)途中燒毀的化肥損失屬單獨海損,由A公司承擔。因單獨海損只能由受損一方單獨承擔。(2)途中濕毀的化肥損失屬共同海損,由從共同海損措施中受益的各方分攤。因為共同海損是為了挽救處在共同危險中的船舶、貨物,并須使船
國際貿(mào)易案例分析:(懂得的網(wǎng)友幫幫我)
海運提單也是收貨人在目的港據(jù)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取貨物的憑證。提單具有三種性質(zhì)與作用: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fā)的貨物收據(jù)(Receipt for the Goods),它證明已按提單所列內(nèi)容收到貨物;是一種貨物所有權的憑證(Document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yè)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管理規(guī)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yè)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廣義上的貨運代理人包括: 1. 接受進出口發(fā)貨人、收貨人委托辦理貨運代理
1、根據(jù)2000通則,以CIF成交時,貨物自裝運港越過船舷時風險由賣方轉移到買方;2、買方不能因為貨物全部滅失而免除付款義務,即買方必須付款;3、如投保了一切險,則買方可以憑保單等相關文件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保險公司支
銀行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接受注明貨物將轉運的提單(而不論其名稱如何)信用證未明確規(guī)定禁止轉運;如果信用證禁止轉運,但貨物是由集裝箱運輸,而且同一提單包括全程運輸;如果信用證禁止轉運,但提單上聲明有承運人保留轉運權的條款。所以,不成立。
貨運代理案例分析:國際貨物運輸與交接案例集錦
1、要約邀請。因為空調(diào)機廠要求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因為在數(shù)量上沒有確定,而是給了一個上限,所以說在數(shù)量上是讓對方?jīng)Q定,而不是讓對方承諾。符合要約邀請的特征。2、寶利商場發(fā)出的是要約。因為此時數(shù)量、金額、交貨方式
1倒簽提單是指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后,提單簽發(fā)的日期早于實際裝船完畢日期的提單。預借提單是在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由承運人提前簽發(fā)已裝船提單,使賣方能趕在信用證有效期屆滿前順利結匯。
承運人只對貨物的外包裝負責,貨物短缺不屬于承運人的責任范圍。清潔提單只表明貨物的外包裝良好,并不管里面貨物的數(shù)量短缺。應該對此負責的是發(fā)貨人。
1.我公司與國外一家大公司簽訂一筆進口精密機床合同,該公司在歐盟區(qū)內(nèi)共有3家工廠 生產(chǎn)這種機床。臨近裝運日期時,對方一工廠突然發(fā)生火災,機床被燒毀,該公司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撤銷合同。問:可否撤銷?說明理由。原
國際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點在于乙方提交銀行的議付單據(jù)中提單不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的要求。由于乙方按實際業(yè)務操作已經(jīng)不可能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向信用證議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jù),便心存僥幸以備運提單作為正式已裝船清潔提單作為
(1)眼看信用證的有效期即將屆滿,而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如果賣方等到貨物裝船完畢,再憑承運人開出的已裝船提單去議付銀行結匯,則肯定會超過信用證所規(guī)定的結匯期,議付銀行會以此為由而拒絕結匯。(2)貨物
錯誤之處在于提單簽發(fā)日期的偽造(即倒簽), 倒簽13天在任何船公司都是不被允許的, 而且即使允許也需要收發(fā)貨人雙方保函, 所以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與收貨人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是改證還是倒簽,都必須要書面的確認才可以
1倒簽提單是指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后,提單簽發(fā)的日期早于實際裝船完畢日期的提單。預借提單是在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由承運人提前簽發(fā)已裝船提單,使賣方能趕在信用證有效期屆滿前順利結匯。
1)不可以,乙公司的損失跟船公司沒有關系。如海運船出現(xiàn)意外情況不能按計劃運輸貨物,乙公司可以更改船名而不一定要使用大洋號來做信用證。2)承運人簽發(fā)的提單叫倒簽提單,這種提單是不正規(guī),不能作為有效的法律證明文件。
解析:預借提單:因信用證裝運日期和交單期都已到期,而貨物因故尚未裝船或已開始裝船尚未完畢,在這種情況下,托運人為了交單結匯向承運人或承運人代理人提出預先簽發(fā)已裝船提單,這種行為稱為預借,借得的提單稱為預借提
所以,承運人在遇到托運人要求倒簽提單的情況下,要格外謹慎,因為交貨人(托運人)要求倒簽提單的可能是利用此來欺瞞收貨方;因為如果收貨人同意發(fā)貨延期付運,那么發(fā)貨人可以利用要求對方修改信用證的方式,而不必要求倒簽提單。
單證案例分析:倒簽提單案例解析
1.我公司與國外一家大公司簽訂一筆進口精密機床合同,該公司在歐盟區(qū)內(nèi)共有3家工廠 生產(chǎn)這種機床。臨近裝運日期時,對方一工廠突然發(fā)生火災,機床被燒毀,該公司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撤銷合同。問:可否撤銷?說明理由。 原則上不能撤銷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說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兩種, 一種是撤銷合同,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況下解除合同,什么情況下履行合同要看所發(fā)生事故的原因、性質(zhì)、規(guī)模以及履行合同所產(chǎn)生的影響程度。 本案中,火災雖然是當事人無法預料的,應該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但由于對方還有兩家 工廠可以生產(chǎn)合同項下的產(chǎn)品,因此,我方要求對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國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國公司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了保 險。貨物發(fā)出后,銀行議付了貨款,但貨到目的港后發(fā)現(xiàn)嚴重破損,而保險中沒有投保破損險(因為買方?jīng)]有指明),買方要求我國公司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問:我方應否辦理? 買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質(zhì)。 ①根據(jù)《2000年通則》,CIF屬于象征性交貨術語,即賣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證規(guī) 定的正確完整的單據(jù),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所以不是到岸價。 ②CIF雖然由賣方辦理保險,但投保金額和險別必須事先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只能按照 國際慣例辦理,即按FOB貨價×(1+10%)投保平安險。 ③在CIF術語下,賣方辦理保險僅為代理性質(zhì),應由買方處理索賠事宜。如果買方要求賣 方代替辦理索賠事宜,但責任和費用用由買方承擔。 本案例,買方顯然是在推卸責任。因此我方不能答應對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國某外貿(mào)公司與一外商簽訂了出口5000公噸鋼材的合同,價格條款為 CIF溫哥華。支付方式為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我方按合同規(guī)定辦理了租船定艙和保險并支付了相關費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單據(jù)并到議付行付貨款,不料貨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嘯,全部滅失。外商以貨物滅失為由拒絕付款贖單,問我方如何處理? 這是一起并不復雜案例。在CIF術語中,買賣雙方風險劃分地點是裝運港船舷,越過船舷 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辦理保險僅僅是代理性質(zhì),出險后應由買方辦理索賠事宜。另外CIF屬于象征性交貨,即憑全套合格單據(jù),買方就不得拒付貨款。還有,信用證業(yè)務屬于銀行信用,應由議付銀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 處理措施:我方首先應向議付行議付貨款,再由議付行向付款行申請付款,只要全套單據(jù) 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其次我方應向買方講明道理,提出嚴重交涉,只要對方不無理取鬧, 就會按照國際慣例迅速支付貨款。最后,我方可以協(xié)助買方辦理向保險公司索賠事宜,但責任壞人費用要由買方承擔。1,適用法律的問題,首先看如果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如果沒有協(xié)議,,一般被告法律為準。表示,美國公司對我們的產(chǎn)品不滿意,我們的法律應該適用于權的行使;沖突的國際公法,國內(nèi)法,國際公法為準。
考 網(wǎng)外貿(mào)頻道。 【案情概況】 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物流) 被告:上海品圓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品圓公司) 被告:上??茖幱椭瘜W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寧公司) 被告:南京林通水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林通公司) 2001年8月,品圓公司受科寧公司的委托,為科寧公司運輸24只20英尺的集裝箱貨物,從上海至汕頭。因該貨物裝在原告的集裝箱內(nèi),為桶裝液體助劑,故品圓公司向原告續(xù)租這24只集裝箱,并約定:每只集裝箱用箱費為人民幣500元,還箱至上海洋涇碼頭,使用時間為25天,超期使用費為每只集裝箱3.50美元/天。品圓公司將24只集裝箱裝載在林通公司所有的“蘇林立18”輪上。同年8月29日,“蘇林立18”輪從上海港出發(fā),開航當時船舶并無不適航的情況。次日19時30分,船舶航行至浙江溫州洞頭沿海海面,遇到了雷雨大風,19時50分,船舶開始下沉,直至船舶及貨物、集裝箱一同沉沒,其中包括涉案的24只集裝箱。事故發(fā)生后,品圓公司將集裝箱滅失的消息及時通知了原告,并稱等海事報告出來之后再商處理意見。 2001年12月18日,溫州海事局制作《“蘇林立18”輪沉船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對事故原因作出了分析,認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天氣海況惡劣。次要原因是船員應變能力差、操作不當。 由于涉案的24只集裝箱是原告向中集公司租賃的,2002年10月8日,原告向中集公司賠付了集裝箱(按照干貨箱的標準)滅失損失71,700.00美元及租金247.80美元。 【法院裁判】: (一)一審海事法院 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品圓公司之間的集裝箱租賃合同,雙方均已確認,這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合同形式要件符合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原告與被告科寧公司、被告林通公司不存在租箱合同關系。 品圓公司認為,溫州海事局制作的《“蘇林立18”輪沉船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確認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賃物滅失,故集裝箱租賃人可以免責。但是溫州海事局的“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認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天氣海況惡劣;次要原因是船員應變能力差、操作不當。該報告已明確表述船員應變能力差,操作不當也是本次事故原因之一,同時對天氣海況惡劣的程度未作結論,更未對是否屬于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不能預見的事由下判斷,故品圓公司提出不可抗力的抗辯不能成立。 被告林通公司認為溫州海事局已證明,“該事故是由于自然天氣海況惡劣所引起,船長黃光鈴及其他船員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故本次事故屬不可抗力。雖該份證據(jù)所述的事故原因與《“蘇林立18”輪沉船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不同,但是從證據(jù)目的性來看,出具該證明的主要目的是用以說明船長及船員在水路貨物運輸中無賠償責任,并沒有說明船東無責任;從證據(jù)效力上來看,該證據(jù)的落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溫州海事局海事專用章(1)”的印章,從效力上要低于溫州海事局的公章;從證據(jù)的全面性來看,《“蘇林立18”輪沉船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詳細地記載了事故發(fā)生時的情況,綜合地分析了事故的原因,具完整性和可信性。故林通公司主張不可抗力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根據(jù)《“蘇林立18”輪沉船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中所確認的事實,在事故發(fā)生當時,“蘇林立18”輪在海面上遇到7-9級大風,但是這無法推出“蘇林立18”輪是突遇7-9級大風,不可抗拒,必定沉沒的結論。故被告作不可抗力抗辯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品圓公司稱因其主觀上無過錯,故不承擔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也應當向?qū)Ψ匠袚`約責任。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必須返還租賃物,不能返還的,需賠償經(jīng)濟損失。 關于涉案的24只集裝箱價值及箱齡,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jù)加以證明,雙方對涉案的24只集裝箱價值事先又無約定,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由于原告與被告品圓公司的租賃關系確實存在,且租賃物現(xiàn)已滅失也屬事實,故根據(jù)《國際集裝箱超期使用費計收辦法》集裝箱全損最低賠償額標準計算,每只20英尺的干貨箱為1,280.00美元,24只集裝箱共計應賠償30,720.00美元。 品圓公司辯稱,由于“蘇林立18”輪沉沒導致集裝箱滅失,使用收益無法實現(xiàn),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無須向原告支付用箱費及超期使用費。本院認為,“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是指承租人已盡了妥善保管的義務。本案由于品圓公司未提交相關的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為租賃物選擇了謹慎的占有人。故品圓公司請求免付用箱費人民幣12,000.00元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因涉案集裝箱滅失是在品圓公司正常使用期間,且品圓公司在集裝箱滅失后,及時通知了原告,并未發(fā)生超期使用費;另原告向中集公司賠付時,也沒有支付超期使用費,故原告訴訟請求中的超期使用費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還請求自租箱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損失,利率為每日萬分之二,本院認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但由于原告向中集公司賠付集裝箱滅失損失之日起其利息損失實際發(fā)生,故品圓公司還應付原告30,720.00美元和人民幣12,000.00元所產(chǎn)生的銀行同期企業(yè)存款活期利息損失(自2002年5月3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上海品圓貿(mào)易有限公司應向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集裝箱滅失賠償金30,720.00美元、用箱費人民幣12,000.00元及利息損失(自2002年5月3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利率為銀行同期企業(yè)活期存款利率)。該款項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完畢,逾期履行應加倍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對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574.74元、保全費人民幣4,520.00元,其他訴訟費人民幣2,000.00元,由原告負擔人民幣10,735.94元,被告上海品圓貿(mào)易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7,358.80元。被告上海品圓貿(mào)易有限公司負擔之數(shù)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向原告支付,原告預交部分本院不再另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二審法院 中海物流及品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幾方當事人在高級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協(xié)議
這題不僅僅存在原題提到的提前裝運的問題,也沒有按合同要求每月分批裝運及等量交貨兩個問題,而不是原題提到的“有裝運港交貨和目的港交貨兩種方式”,這里根本不存在裝運港或者是目的港交貨的問題。信用證規(guī)定最遲裝運為6月30,合情合理是指裝運港交貨。進出口貿(mào)易中,賣方理應按照買賣合同的要求嚴格執(zhí)行,很明顯,這樣交貨存在很大的問題。 第一,既然合同規(guī)定交期為當年12年至次年月日6月,每月等量裝運一定量米,如果有100噸大米,每批應交14.3噸,最早一批裝運是在當年12月,最后一批應該在次年6月,但信用證規(guī)定最遲裝運期為6月30日,這說明最后一批裝運的時間可以在6月1日到6月30日都可以,具體時間,可以根據(jù)信用證的有效期以及賣方的實際情況執(zhí)行,因為裝運后還需要時間準備成套單據(jù)與銀行議付。這是合同的理解。 第二,你方這樣做,其實很大機會被客戶拒付,但由于銀行審單的時候,是按照信用證來審核,又不會理會合同是怎樣規(guī)定的,所以只要你方所提交的整套單據(jù)與信用證相付,銀行即需憑單認付。在這種情況下,什么情況會被客戶拒絕呢?就是由于大米價格波動大的時候,而且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或者是客戶自身出現(xiàn)問題,想違約即可以此做借口,客戶完全有理由要求拒絕付款。
買方無權索賠,數(shù)月后等于買方已經(jīng)承認賣方的貨物,而且合同上都有確認,而買方寄來的是他們的成品服裝,而不是你方出口的原料布匹,不能對原物進行鑒定. 但是,在實際當中,很有可能一次拒絕理賠而導致客戶流失,所以還是要和客戶溝通,或者適當作出一些妥協(xié).
買方?jīng)]有權利拒絕付款,因為CIF合同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貨合同,賣方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裝上船,取得相應的單據(jù),就完成了交貨的義務,裝船后貨物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所以賣方有權憑規(guī)定的裝運單據(jù)要求買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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