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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主要慣例如下:在國際貿易中通行的主要慣例均由國際商會制定,主要有:(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2)《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1993年)。(3)《托收統(tǒng)一規(guī)則》(1995年)。(4)《國際保付代理慣例
現(xiàn)將解釋貿易術語的各種國際貿易慣例,分別簡介如下: 一、《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在《198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基礎上修訂公布的,該《通則》于1990年7月1日生效。 (一)修訂《1980
解釋了EXW,F(xiàn)OB,F(xiàn)AS,C&F,CIF和Ex Dock六種貿易術語。其中FOB又有六個變種,它的使用范圍,包括內陸和港口,與INCOTERMS有明顯分歧,要特別注意。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以下三種:一、《1932年華沙—牛津規(guī)則》〔Warsaw-Oxford Rules 1932〕《華沙一牛津規(guī)則》是國際法協(xié)會專門為解釋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紀中葉,CIF貿易術語開始在國際貿易中得到廣泛采用,然而
由誰制定的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3種:(1)《1932年華沙-牛津規(guī)則》,專門解釋CIF術語;(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它對下列6種貿易術語作了解釋:Ex Point of Origin(產(chǎn)地交貨)、FOB(在運輸工具上交貨)、FAS(
6、CIP: 即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的英文縮寫,中文含義為“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自費訂立運輸契約并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負責辦理保險手續(xù)并支付保險費。在辦理貨物出口結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哪幾種?分別解釋哪些術語?由誰制定的
可以說,在FOB合同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實際上是“船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只承保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風險損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風險損失不在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內,保險公司對此不負賠償責任。FOB合同下買方投保
然而,由于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租船訂艙,所以,就存在一個船貨銜接問題,處理不當,自然會影響到合同的順利執(zhí)行。根據(jù)有關法律和慣例.如果買方未能按時派船,賣方有權拒絕交貨,而且由此產(chǎn)生的各種損失均由買方負擔,因
由于在FOB的交易條件下,買方有義務指定船公司或貨代,在此情況下,賣方應十分慎重的對待買方的此項選擇,尤其是如果買方指定的是買方所在國的無船承運人或貨代自行簽發(fā)或委托出口方國內的貨代代為簽發(fā)提單的情形。國外信譽不佳的買方往往會
雖然根據(jù)國際貿易慣例對FOB的風險轉移的解釋,如途中由于突發(fā)的意外事件導致貨物的損失由買方承擔,但是本案所說的情況不屬于慣例規(guī)定的范圍,而是包裝不良造成的,故賣方拒賠是沒有道理的,他應當承擔自己違約的后果。案例2 我
關于FOB條件下的案例分析題
FOB是Free On Board的縮寫,也稱“離岸價”、“船上交貨價格”,F(xiàn)OB費用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離岸價格亦稱船上交貨價格。是賣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港口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運載工具上,負擔貨物裝上運載工具為止的一切
FOB報價,也稱“離岸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縮寫),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港和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
根據(jù)<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FOB 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
FOB(FreeOnBoard的首字母縮寫),也稱“離岸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港和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
FOB是指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賣方必須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1、買方責任 (1)支付貨款并接受
貿易術語“FOB"是什么意思。在什么 情況下用最好
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這個貿易慣例還是國際上通行的 INCOTERMS 1990/2000 這個慣例。因為同一個 FOB 術語兩個慣例的解釋不同,雙方風險、費用、責任和義務都有很大區(qū)別。F、 和客戶協(xié)商爭取其只能指定船公司或船代公司,爭取貨代由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3種:(1)《1932年華沙-牛津規(guī)則》,專門解釋CIF術語;(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它對下列6種貿易術語作了解釋:Ex Point of Origin(產(chǎn)地交貨)、FOB(在運輸工具上交貨)、FAS(在運輸工具旁邊
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解釋了EXW,F(xiàn)OB,F(xiàn)AS,C&F,CIF和Ex Dock六種貿易術語。其中FOB又有六個變種,它的使用范圍,包括內陸和港口,與INCOTERMS有明顯分歧,要特別
簡稱INCOTERMS);國際法協(xié)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guī)則》(Warsaw-Oxford Rules);美國一些商業(yè)團體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一、《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運輸方式不同,《2000》FOB只能是船運,《美國修訂本》將FOB 概括為六種, 其中前三種是在出口國內陸指定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第四種是在出口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第五種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 第六種是在
6、CIP: 即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的英文縮寫,中文含義為“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自費訂立運輸契約并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負責辦理保險手續(xù)并支付保險費。在辦理貨物出口結
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主要范圍適用于美洲國家之間的貿易。對于某些特定術語是有不同的規(guī)定,在合同條款中一定要注明適用于何種通則來進行解釋,比如說FOB術語。買賣雙方的責權利解釋方法不同。
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解釋了哪些術語?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有:《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和《1932年華沙―牛津規(guī)則》。它對下列6種貿易術語作了解釋:Ex Point of Origin(產(chǎn)地交貨)、FOB(在運輸工具上交貨)、
決? 1980年版在FOB的術語下清楚寫明“有效地越過船舷”起,風險與費用轉移。1990年版則在POB術語的序言中寫明:“本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在船舷無實際意義時,在滾裝/滾卸或集裝箱運輸?shù)那闆r下,使用FCA術語更加適宜”。意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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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運輸方式不同,《2000》FOB只能是船運,《美國修訂本》將FOB 概括為六種, 其中前三種是在出口國內陸指定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第四種是在出口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第五種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 第六種是在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關于FOB貿易術語的主要差異
))的FOB術語比較 第一,《2000年通則》與《定義修正本》關于FOB術語的范圍不同。 《2000年通則》中的FOB,只有一種形式,是一個完整并有確切內涵的貿易術語,即船上交貨,買賣雙方之間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劃分界限是裝運港的船舷,我國實業(yè)界通常稱為“離岸價格”。《定義修正本》中的FOB有六種形式,僅有FOB則不完整,沒有確切的內容,必須在FOB后附加說明。因而兩個慣例中的FOB囊括的范圍不同,也就決定了兩者性質的不同。 第二,《2000年通則》中的FOB與《定義修正本》中FOB的第五種形式FOB VESSEL的異同。 《2000年通則》中的FOB,賣方需負責出口清關,而FOB VESSEL中,賣方卻沒有辦理出口清關手續(xù)及繳納關稅的義務。 《2000年通則》中的FOB賣方必須“給予買方關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以便于買方辦理投保并做好接貨的準備工作,《定義修訂本》中的FOB則沒有作出這樣具體的規(guī)定。 二、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稱“成本加運保費”或“保險費、運費在內價”,使用此條件要注明目的港。 使用這一術語,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或期間內將貨物裝上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負擔貨物裝上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支付運費,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這一術語也只適用于海洋和內河運輸。 根據(jù)《INCOTERMS 2000》規(guī)定,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責任如下: 1.賣方必須 (1)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3)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4)負責辦理出口手續(xù),提供出口許可證,支付出口關稅和費用。 (5)負責提供商業(yè)發(fā)票、清潔的、可轉讓的已裝船提單和保險單。 2.買方必須 (1)負擔除運費和保險費以外的,貨物在海運途中發(fā)生的一切費用以及卸貨費。 (2)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的一切風險。 (3)按照合同規(guī)定支付貨款,并接受符合合同的單據(jù)。 (4)在指定目的港收取貨物,自負風險及費用辦理進口手續(xù)。 采用C.I.F.術語成交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一)租船訂艙問題 賣方應按照通常條件及慣駛航線,用通常類型可供運輸合同貨物之用的海輪,裝運貨物至指定目的港,除非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對于買方事后提出的關于限制裝運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船級以及指定裝載某班輪公會的船只等要求,賣方都有權拒絕接受。 C.I.F.合同的賣方也必須給予買方關于貨物已裝上船的充分的通知。 (二)保險險別問題 根據(jù)《INCOTERMS 2000》規(guī)定,賣方只需要投保保險公司責任范圍最小的一種險別,而最低投保金額應為合同規(guī)定的價款加成10%,同時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三)卸貨費用負擔問題 在裝運港的裝船費應由賣方負擔,至于目的港的卸貨費,按《INCOTERMS 2000》中有關C.I.F.術語的各條規(guī)定由買方支付。但是由于世界各國港口的習慣做法不同,對于卸貨費用誰來負擔的問題仍存在分歧。為了避免在此問題上引起糾紛,便產(chǎn)生了C.I.F.的幾種變形,它們主要有: (1)C.I.F。 Liner Terms(班輪條件):指卸貨費按班輪條件辦理,即由賣方負擔卸貨費。 (2)C.I.F。 Landed.(卸到岸上):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包括駁船費和碼頭費。 (3)C.I.F. Ex tackle(吊鉤交貨):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離吊鉤。如果船舶靠不上碼頭,那么,應由買方自費租用駁船,賣方只負責將貨卸到駁船上。 (4)C.I.F。 Ex ship's hold(艙底交貨):指貨物運抵目的港后,自船艙底起吊直到卸到碼頭的卸貨費均由買方負擔。 C.I.F.的變形只是為了說明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并不改變C.I.F.術語交貨地點和費用劃分的界限。 (四)象征性交貨問題 按照C.I.F.術語,賣方在規(guī)定日期或期限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船上即為履行交貨義務。即C.I.P.合同的賣方是憑單履行交貨任務的,是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 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guī)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據(jù),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后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incoterms2010,國家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源于incotoerms2000版本,隨著近些年國際貿易的發(fā)展有過一些更新,主要是用于國際貿易中買方賣方責任權利義務以及風險的劃分,一般分為四組13個術語(incoterms2000版本)。 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與incoterms的區(qū)別: 主要范圍適用于美洲國家之間的貿易。 對于某些特定術語是有不同的規(guī)定,在合同條款中一定要注明適用于何種通則來進行解釋,比如說FOB術語。 買賣雙方的責權利解釋方法不同。具體的內容你可以拿兩種通則來進行對比,我就不贅述了。
fob客戶指定貨代 被暫的厲害 把目的港的費用轉嫁到中國人頭上了 還不如cif 現(xiàn)在有些箱子又不要錢
FOB(FreeOnBoard的首字母縮寫),也稱“離岸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 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港和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xiàn)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tǒng)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fā)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guī)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xié)助其進口單證的單證費用以及進口稅和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
我想在簽訂貿易條款前,了解好裝運港的情況是相當有必要的,再來決定是采用FOB還是CIF還是其他的 如果專業(yè)一點可以把條款簽更細一點 比如: FOBS FOBT FOBST
某公司進口一批貨物以FOB成交,結果在目地港卸貨時,發(fā)現(xiàn)貨物有兩件外包裝破裂,里面的貨物有被水浸過的痕跡。經(jīng)查證,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裝破裂導致里面的貨物被水浸泡。請問,這種情況下,進口方能否以賣方?jīng)]有完成交易義務為由向賣方索賠?答:不可以。FOB貿易方式下,責任風險的劃分是裝運港的船弦。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也就是說,過了船弦界,就不是賣方的責任。 因為FOB是買方負責海運定艙,貨代為指定貨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選擇T/T(預付款),或者起碼得爭取到一定的預付,這樣才能保證安全。有些國家的風險比較高,經(jīng)常發(fā)生買方和指定貨代相互勾結,無單提貨,或者私下放提單給客人,這樣對賣方風險太大,所以要堅持做全金額TT預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貿易術語是一組常用的組合,可以有效控制該貿易術語下的潛在風險!歐美選擇FOB比較多!FOB下出口運輸風險的建議由于貨物出口中海運是主要的運輸方式,且大部分出口采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據(jù)《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版》,在FOB的價格術語下,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完成交貨。這就意味著買方必須承擔從該點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根據(jù)上述版本的規(guī)定,買方必須自行付費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而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貨物在越過船舷前發(fā)生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而在越過船舷之后發(fā)生的風險和費用則由買方承擔。在FOB價格術語下,盡管海上運輸相關的工作是應由買方來完成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是由買方委托賣方(出口方)來完成的,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賣方面臨更大的商業(yè)和法律風險,筆者從實務操作中對如何預防和減少風險提出如下建議,供對外貿易企業(yè)參考。 在實踐中,由于未經(jīng)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指令或授權而出現(xiàn)無單放貨的情形較多,導致貨主(賣方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利益受損(持有提單而貨已經(jīng)落空)的情況較多,故怎樣使得正本提單持有人能有效追索到侵權(或違約)方,使受損利益得到彌補成為一個很現(xiàn)實的問題。由于現(xiàn)實中往往提單簽發(fā)人代表國外的船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國外的貨代,且在提單持有人對侵權人(或違約方)官司打贏后,往往無法執(zhí)行,故建議選擇信譽好、實力強在國內當?shù)氐胤接修k事處,且有定期的航班來往于國內港口的船公司或貸代,這樣一旦出現(xiàn)無單放貨權益受損之情形,亦可以采取訴訟保全,以便日后打贏官司后的生效判決執(zhí)行。如果托運人(或賣方)選擇了特定的船運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要求由國內有實力的貨代簽發(fā)的提單,但獲得的提單卻是賣方未指定的船公司或貨代簽發(fā)的,托運人可以要求簽發(fā)提單的人重新簽發(fā)由指定的船運公司或貨代簽發(fā)的提單,如果此要求未獲滿足,則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要求更正。 在實務操作中,很多出口商愿選擇記名提單,以為這樣不會造成因提單遺失而產(chǎn)生貨被別人提走的麻煩,而直接能夠將貨交付給買方(或收貨人)。卻不知這樣意味著買方商業(yè)信譽的風險,直接要由賣方來承受。因為,記名提單只有二個功能,即只能表明賣方(代表買方)與承運人建立了運輸合同關系,及承運人(或其代理)收到了貨物,起到貨物收據(jù)的作用。與憑指示提單相比,它缺少了最重要的作用,即物權憑證的作用。因此,一旦承運人無單放貨,讓記名提單載明的收貨人無正本提單提走了貨,賣方就往往不能以正本提單尚在手上為由向承運人或提單簽發(fā)人主張權利,這在英、美法系體制下尤其如此。所以建議在記名提單與憑指示提單的選擇中,還是以選擇憑指示提單為好。因為憑指示提單除了具備記名提單的二項功能之外,最重要的一點是憑指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因為在憑指示提單的條件下,一旦貨被無單放掉,托運人(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憑正本提單主張權利,且會得到法律保護。而且一旦碰到提單在郵寄過程或因其他原因遺失時,即可馬上向海事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聲明作廢。三、提單中的托運人記載。由于FOB情況下,承運人由買方指定,貨一旦裝到指定的裝船地點就由買方自行辦理訂艙等事宜,而賣方也往往受買方委托代辦這些,而往往買方要求將托運人寫成買方的公司。這往往會導致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賣方很難證明賣方的權利人地位,因為往往會認為托運人是權利人。在此種情況下,建議將在提單上的托運人名稱寫成賣方,以便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能直接在提單上體現(xiàn)權利人的地位。四、對于買方指定的船公司或提單簽發(fā)人的慎重考慮。由于在FOB的交易條件下,買方有義務指定船公司或貨代,在此情況下,賣方應十分慎重的對待買方的此項選擇,尤其是如果買方指定的是買方所在國的無船承運人或貨代自行簽發(fā)或委托出口方國內的貨代代為簽發(fā)提單的情形。國外信譽不佳的買方往往會利用上述情形欺詐國內的賣方。因為一旦國外的買方或其串通的貨代在騙到貨物后,便會想方設法將貨賣掉,然后想辦法將公司注銷或歇業(yè),甚至將公司掏空,留下一個空殼,在此種情況下,受害人(權利人)處無保護的狀態(tài)。所以,除非買方已付清所有貨款,否則應與買方商量選擇賣方國內有實力和信譽好的承運人及貨代,以便發(fā)生無單放貨的情形時,能找到責任方,并使損失得到彌補。 FOB與CIF在出口中的風險比較與規(guī)避方法在出口業(yè)務的FOB合同中,有些進口商和指定的貨代串通一氣,采取無單提貨,使中國出口企業(yè)貨款兩空。去年底外經(jīng)貿部發(fā)出通知,要求采取嚴厲措施,杜絕此類現(xiàn)象的發(fā)生,并希望出口企業(yè)過采用CIF付款方式。據(jù)《國際商報 》的消息,外經(jīng)貿部提出的措施包括:1. 盡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2. 如外商堅持FOB條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對貨運代理的資格應進行審查,只接受經(jīng)政府批準的貨代。3. 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出口商應指定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委托經(jīng)外經(jīng)貿部批準的貨運代理企業(yè)簽發(fā),并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同時由代理簽發(fā)提單的貨代企業(yè)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后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4. 外貿公司不要輕易接受貨代提單,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貨代提單。該問題在出口企業(yè)中引發(fā)了廣泛的爭議。到底采用哪種交貨方式比較安全?在不同的方式下應注意哪些問題?本站特邀對外經(jīng)濟貿易大學國際貿易系主任石玉川教授對此問題發(fā)表意見,以嗜各位。石玉川:眾所周知,在我對外貿易業(yè)務中用以確定交貨條件所使用的貿易術語主要是裝運港交貨的FOB、CIF和CFR這三種。根據(jù)國際商會90年代末對40多個國家的調查統(tǒng)計,按使用的頻繁程度,F(xiàn)OB排在第一位。由于采用FOB條件成交時,賣方在裝運港交貨后,不負責安排運輸和保險,也就不擔心運價上漲的問題。而且在許多人中存在一種誤解,即采用這三種常用術語成交,風險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為界轉移風險,費用負擔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統(tǒng)歸買方負擔,只是責任上有所不同罷了。這種誤解導致一些人在對外成交時忽略了對貿易術語的認真選擇,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損失發(fā)生。其實,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2000通則》中所說的“以船舷為界”劃分風險,只是用以確定貨物在交接過程中損壞或滅失的后果由賣方還是買方承擔的問題,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風險,特別是不涉及收匯的風險問題。事實證明,在我出口業(yè)務中,作為賣方根據(jù)交易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適當?shù)馁Q易術語對于防范收匯風險,提高經(jīng)濟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1.《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1.《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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