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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造信用證欺詐:出口商收到此類信用證,必須與我國通知行密切合作,仔細核對密押及印鑒,對不加押或沒有業(yè)務往來的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必須高度關注,進行深入調查,切不可急于備貨、發(fā)貨。二、信用證“軟條款”:這類軟條款
這就是利用信用證“軟條款”進行詐騙的“陷阱”。常見軟條款有以下幾種類型:1、暫不生效信用證,待進口許可證簽發(fā)后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后再通知信用證生效;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
而國外某些開證銀行之所以頻頻開出這類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則在于軟條款信用證本身對其切身利益并沒有多大危害,也談不到受損失,更何況這其中還有銀行自己客戶的需要,以及國外銀行激烈競爭等因素的影響。 在這里,我們并不否認某些軟條款
1)由于交貨期、交貨數量、規(guī)格等不符點而造成的風險。在具體業(yè)務操作過程中,常常發(fā)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交貨的情況,如品質不符,數量與信用證規(guī)定有異,逾期交貨等,任何一個不符點都可能使信用證失去其保證作用,
軟條款與善意的因進出口細節(jié)尚待最后確定的未生效條款不同,是買方故意設下的圈套,這種條款使信用證受益人處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證項下開證銀行的付款承諾是毫不確定,很不可靠的。因買方在信用證中加列一些使信用證實
這種條款對受益人很不利,因為主動權已掌握在對方手里。同時,不僅影響了議付時間,造成了單證不符,而且還影響了銀行與企業(yè)間的關系。因此,受益人應洽進口商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修改或刪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時收匯。
信用證軟條款帶來的危害和風險?要具體寫出對哪些方面的影響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是指主動權掌握在開證申請人手中,受益人無法控制的條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條款。因難以滿足這種條款,往往會給受益人安全收匯造成相當大的困難和風險。Z行作為通知行曾就此證中的"軟條款"
正確答案:商檢證書由開證申請人簽發(fā);貨物樣品寄交開證申請人確認,確認函作為議付單據之一;提單正本寄開證申請人
一、設置客檢條款 在L/C單據條款中,詐騙者往往規(guī)定受益人在議付時必須提交由開證人出具的檢驗合格的檢驗證書。由于對方完全可以以種種借口不開立合格檢驗證書,最終可導致貨方無法取得信用證金額.二、有權簽字人簽字與銀行
在信用證分為可撤銷和不可撤銷兩大類的同時,實際上還存在著第三類雖戴著不可撤銷的帽子,事實上卻附有大量軟條款的信用證。而這種所謂軟條款的信用證(soft clause l/c),事實上就是開證行可以隨時隨地自行免責的信用證。 就目前國際
軟條款:信用證中出現的,受益人不容易做到或無把握做到的條款。常見的軟條款大致可歸納為4種:1、變相可撤銷信用證條款:當開證銀行在某種條件得不到滿足時,可利用條款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保證付款責任;2、暫不生效條款:信用
信用證軟條款
二、有權簽字人簽字與銀行的簽字樣本不一致 要求商檢證的簽發(fā)人的簽字要和開證行的預留印鑒一致。對方的理由似乎很充足,即防止假冒有權簽字人簽發(fā)商檢證。但是實際上這個理由的根基并不牢固,因為銀行審單只是根據單據表面依照
軟條款:信用證中出現的,受益人不容易做到或無把握做到的條款。常見的軟條款大致可歸納為4種:1、變相可撤銷信用證條款:當開證銀行在某種條件得不到滿足時,可利用條款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保證付款責任;2、暫不生效條款:信用
3、無金額信用證(zeroletterofcredit),信用證開出時無金額,通過修改增額或只能記賬,而不發(fā)生實際現匯支付。
然而一張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其性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不外乎是一種欺詐,與轉讓信用證的風險程度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 比如有一家意大利銀行開出的信用證稱,該信用證只有在收到意方進口許可證后方能生效,而這種生效還需經開證申
信用證中軟條款的識別
軟條款的表現形式雖然五花八門,但其中有個共同的特點,就是讓信用證在不同程度上喪失執(zhí)行的獨立性和不可撤銷性。也就是說,有了軟條款的信用證,客戶可以通過各種手段使其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單方面廢止。識別“軟條款”也
信用證欺詐是指利用信用證制度的性原則和單證嚴格相符原則,提供表面記載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實際上不能代表真實貨物的單據,騙取貨款支付,或開立虛假信用證或“軟條款”信用證(本文將在第二部分探討軟條款信用證的主要表現方式),企圖壓價或
1)條款的規(guī)定,有可能使外商在付款前拿到提單,可以自行提貨。 比如說讓你直接寄提單原件給他,或者出了記名提單,收貨人就是外商等。2)條款規(guī)定的文件,出口商不能自己準備好,要依賴外商。這樣的情況外商有可能故意推遲
那種比較典型的帶有未生效條款的軟條款信用證。通常還可以用幾個“不”字來概括。即開證行不通知生效,不發(fā)修改書,開證人不出具證書或收據,不來驗貨,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約金的字樣,其中有不少
常見軟條款有以下幾種類型:①暫不生效信用證,待進口許可證簽發(fā)后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后再通知信用證生效;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征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
軟條款有哪些表現形式?
官方檢驗檢疫機構等第三方公證機構或官方認證或簽發(fā)的單據或文件不在此列。其實,所謂信用證的“軟條款”的檢驗標準就是:看似合理,但受益人無法掌控或做到,無法實現單證相符的條款,都可以算作信用證“軟條款”。
下面提供一些常見的軟條款(The Soft Clause):a.開證申請人(買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裝船日期、目的港、驗貨人等,受益人才能裝船。此條款使賣方裝船完全由買方控制。b.信用證開出后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fā)后通知
信用證的軟條款很多,也很復雜,主要有:1.某種議付單據由開證申請人或者其代表簽字,2.由申請人派出檢驗員出具的貨物檢驗證明,3. 信用證暫不生效,當第一份修改書到達時生效,4。故意將受益人或者開證人的地址和名稱寫錯
一、設置客檢條款 在L/C單據條款中,詐騙者往往規(guī)定受益人在議付時必須提交由開證人出具的檢驗合格的檢驗證書。由于對方完全可以以種種借口不開立合格檢驗證書,最終可導致貨方無法取得信用證金額.二、有權簽字人簽字與銀行
常見的軟條款大致可歸納為4種:1、變相可撤銷信用證條款:當開證銀行在某種條件得不到滿足時,可利用條款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保證付款責任;2、暫不生效條款:信用證開出后并不生效,要待開證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書通知方可生效
常見軟條款有以下幾種類型:①暫不生效信用證,待進口許可證簽發(fā)后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后再通知信用證生效;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征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
誰能幫忙列舉幾種在信用證中出現的軟條款?
你的15分不是很容易賺。。。。。。。 常見的軟條款大致可歸納為4種: 1 變相可撤銷信用證條款;當開證銀行在某種條件得不到滿足時(如未收到對方的匯款、信用證或保函等),可利用條款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保證付款責任。 2 暫不生效條款:信用證開出后并不生效,要待開證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書通知方可生效; 3 開證申請人說了算條款:信用證中規(guī)定一些非經開證申請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的條款。如發(fā)貨需等申請人通知,運輸工具和起運港或目的港,需申請人確認等。 4 無金額信用證(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證開出時無金額,通過修改增額或只能記賬,而不發(fā)生實際現匯支付。 那種比較典型的帶有未生效條款的軟條款信用證。通常還可以用幾個“不”字來概括。即開證行不通知生效,不發(fā)修改書,開證人不出具證書或收據,不來驗貨,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約金的字樣,其中有不少是在證外合同中早就規(guī)定好了的。主要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guī)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典型的信用證“軟條款”是“客檢條款”,即由買方指定人員驗收或檢驗貨物,并由該被指定人員簽發(fā)相關的驗收或檢驗證明或文件,作為受益人交單的單據或文件之一。以此類推,但凡這類有買方指定人員簽發(fā)相關的文件或單據的條款,換句話說就是,凡是信用證條款中有受益人無法保證能夠獲得的作為信用證交單文件之一的單據或文件,都可歸為“軟條款”——當然,第三方公證機構簽發(fā)的檢驗證明、使領館認證、官方檢驗檢疫機構等第三方公證機構或官方認證或簽發(fā)的單據或文件不在此列。 其實,所謂信用證的“軟條款”的檢驗標準就是:看似合理,但受益人無法掌控或做到,無法實現單證相符的條款,都可以算作信用證“軟條款”。
分類: 商業(yè)/理財 >> 貿易 問題描述: 最好能對每一條稍加解釋。 解析: 你的15分不是很容易賺。。。。。。。 常見的軟條款大致可歸納為4種: 1 變相可撤銷信用證條款;當開證銀行在某種條件得不到滿足時(如未收到對方的匯款、信用證或保函等),可利用條款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保證付款責任。 2 暫不生效條款:信用證開出后并不生效,要待開證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書通知方可生效; 3 開證申請人說了算條款:信用證中規(guī)定一些非經開證申請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的條款。如發(fā)貨需等申請人通知,運輸工具和起運港或目的港,需申請人確認等。 4 無金額信用證(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證開出時無金額,通過修改增額或只能記賬,而不發(fā)生實際現匯支付。 那種比較典型的帶有未生效條款的軟條款信用證。通常還可以用幾個“不”字來概括。即開證行不通知生效,不發(fā)修改書,開證人不出具證書或收據,不來驗貨,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約金的字樣,其中有不少是在證外合同中早就規(guī)定好了的。
(詳細費用)DETAILS OF CHARGES 71B:ALL COMMISSIONS AND CHARGES OUTSIDE ITALY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中要求受益人(出口商)支付傭金和費用,一般不被視為軟條款。一般信用證中71B這條是用來明確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的支付責任。 而軟條款是指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則可以隨時將受益人至于陷阱以與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簡而言之,軟條款容易使出口商陷入錢貨兩空的境地。例如: 1/3 ORIGINAL B/L MUST BE SENT DIRECTRY TO APPLICANT IN 3DAYS AFTER B/L DATE AND SENT BY FAX.(原產地證各一式三份必須要在信用證開出后3天內以傳真方式送達開證申請人) 學外貿的朋友一般都知道原產地證比較難搞,一般情況下不可能在3天的時間內被開出。
信用證軟條款多數都是需要開證申請人一方提供某種議付單據,議付單據必須完全來自受益人一方,如果其中含有開證申請人提供的單據,而其并未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提供,就會導致信用證在有效期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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